江 西 省 财 政 厅 文 件
赣财购〔2021〕30号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政府集中
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各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印发给你们,自2022年1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适用全省各级预算单位。今后,根据工作需要适时进行修订。《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0年版)》同时废止。
江西省财政厅
(此处盖章)
2021年12月31日
江西省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标准(2022年版)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应当按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
注:
①表中所列项目不包括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和高校、科研机构所采购的科研仪器设备。
②表中目录内品目详细说明见《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的通知》 (财库〔2013〕189 号)。
③集中采购目录以内(表格备注中明确可选电子卖场)的零星采购(省本级单项或批量100万元以下、市县级单项或批量50万元以下),按照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有关规定执行,原则上应通过电子卖场进行采购。电子卖场不能满足需求的,采购人可通过集中采购目录内表格备注中明确的其他方式(如:协议供货、批量集中采购)进行采购。
④协议供货(定点采购)是集中采购的特殊形式。具体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与品目年度最高采购限额按相关文件执行,采购人原则上应在江西省政府采购电子卖场中协议供货馆(定点采购馆)进行采购。
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
部门集中采购项目是指部门或系统有特殊要求,需要由部门或系统统一配置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类专用项目。各主管预算单位可按实际工作需要确定,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后组织实施采购。
三、分散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和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各级预算单位自行或委托采购代理机构采购单项或批量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项目,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执行。
省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100万元,市县级预算单位的货物、服务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50万元;工程项目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为60万元。
四、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政府采购货物或服务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组织实施。政府采购工程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公开招标数额标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